明明使用从正规图库购买的素材,仍然被起诉侵权,傅先生很委屈。起诉他的曾某、吴某,通过复制、拼凑他人图片“创作作品”,先后多次提起侵权诉讼追索赔偿金。

正规素材遭索赔,跨境商家陷两难

“原本以为是正常的商业纠纷,没想到背后竟有一个精心设计的‘剧本’。傅先生唏嘘不已。2024年,傅先生经营了多家跨境电商商铺,主营浴帘、抱枕等家居用品,销量一直不错。然而,一封来自国外的法院诉讼邮件突然送达,打破了傅先生平静的生活。

“那个花型明明是我从正规图库网站购买的公开素材,怎么成了别人的‘原创’?”在咨询律师后,傅先生倒吸一口凉气:即便对方权利基础存疑,漫长的诉讼周期和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应诉成本,也足以拖垮自己的商铺。

面对对方提出的数万美元的和解金要求,傅先生陷入了两难:应诉,成本太高;妥协,心有不甘。不久后,他被起诉的店铺就收到了境外法院发出的临时性禁止令。

在与其他同行交流中,傅先生发现不少商家也陷入了同样的困境。张先生是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一家家纺公司的经营者,傅先生和其他一些跨境电商都在他那里进货。他与傅先生有着相似的被诉经历,店铺被法院冻结资金后,无法正常经营,“原本的销售渠道突然没了,货款无法正常回款,我也支付不了供应商的货款”。

发现他们的登记时间极晚,这简直就是欺诈!”愤懑之余,傅先生选择向国内公安机关报案,指控对方诈骗。但由于涉案证据需跨境调取、犯罪手段新颖,警方并未立案。

2024年11月,傅先生和其他被害人了解到,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发布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中,案情与他们的遭遇高度相似。“起诉我们的人是不是也采用了同样的犯罪手段?如果是,能不能立案?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。

检察机关发现,曾某、吴某经营的国内公司正是在绍兴市柯桥区,其远程操控美国律师提起诉讼,辖区还存在其他被害人。

审查结果显示,部分涉案花型的“底稿”早在几年前就出现在某知名图库网站上,且拥有明确的原始作者,甚至部分花型是早已进入公共领域的“老花样”。曾某二人所谓的创作,不过是简单地复制、拼凑,甚至是直接截图。

曾某二人曾试图通过多个地区总代理,出价买断部分涉案花型的特定类别授权,意图“独占”权利,最终未能得逞。

二人的套路如出一辙:假借维权之名,对使用同类花型的国内跨境电商向美国的法院提起诉讼,并申请临时禁止令和初步禁令,冻结被告店铺资金,通过判决获得划拨被告店铺资金,获得和解金,以此诈骗该类经营户。

“他们赌的就是我们没时间、没精力、没钱去应诉。”另一位被害商家表示。

经过充分审查,检察机关认为,利用美国版权局形式审查骗取作品登记证书,批量进行恶意诉讼,迫使被害跨境电商在高昂应诉成本下选择支付和解金脱身,严重扰乱跨境贸易秩序,已经涉嫌诈骗、敲诈勒索等犯罪。二人一共起诉了7次,

2025年1月,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《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》,监督公安机关对曾某二人立案侦查。同年5月,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柯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,依法查封、冻结涉案资金38万余元。二人自愿认罪认罚,并主动退赃13万余元。

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,今年1月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四年,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、缓刑二年六个月,各并处罚金。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。目前判决已生效。

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、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元臻在其研究中指出,“版权蟑螂”在国内兴起于本世纪初。我国法律法规虽未明确“版权蟑螂”的含义,但不少研究者界定了这一概念。

以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牟利主体。‘版权蟑螂’的权利基础往往存在瑕疵,主观上带有恶意,客观上造成了扰乱市场、破坏作品实际价值、阻碍社会创新等后果。这些主客观层面的属性勾勒出了‘版权蟑螂’的特征。”

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杭平曾发文指出,“版权蟑螂”提起诉讼的唯一目的是牟利,而非阻却未来的侵权行为。

蔡元臻认为,在柯桥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,两名被告人基本具备了“版权蟑螂”的特征,应当定性为“版权蟑螂”。

“‘版权蟑螂’的权利基础瑕疵有三类,如在柯桥区这起案件中,此类行为虚构了部分权利事实,但其作品的独创性极弱,比如简单拼凑他人作品而产生的所谓新图案。”蔡元臻说。

陈杭平基于对一家被研究者公认具备“版权蟑螂”特征的代表性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所涉及的3965份判决书的分析,梳理出了“版权蟑螂”的典型商业维权模式及诉讼策略:

——多起诉使用其作品的企业,极少涉及自然人。高达99.9%的被告是法人,仅有3起诉讼的被告是自然人,且均是个体工商户。

——常由公证处或第三方平台固定保全证据。只有6.26%的判决书没有出现经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固定的证据。

——程序化的举证方式。

——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并删除,且赔偿经济损失。从法院支持两家公司的侵权赔偿金请求来看,其核心诉请支持率达到94.3%。

多位研究者揭露,隐蔽性极高,其操纵手段为:通过全风险代理帮所谓的权利人起诉并取得授权,地毯式、全网式搜寻证据,委托公证处保全证据,再委托律师出庭。如此,一条诉讼流水线就形成了。

“版权蟑螂”底气何来

近年来,我国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,数字传播愈加普及,与此同时,2025年,34万件,相比2004年的9329件增长50倍有余。

“根据学者的研究,批量诉讼案件分别占到九成、八成和三成。尽管批量诉讼不一定是‘蟑螂诉讼’,但足以引起重视。”蔡元臻表示。

易继明与蔡元臻曾在文章中写明:种种迹象表明,“版权蟑螂”正在悄然扩张,或已悄然地布局整个中国市场。

“‘版权蟑螂’在我国已从早期集中在图片领域向多元化发展,目前呈现的主要态势包括:一是领域扩张,

“版权蟑螂”为何能蔓延,甚至赔偿诉请支持率能达到90%?

“‘版权蟑螂’很擅长利用规则。”赵占领表示,“‘版权蟑螂’首先精准筛选被告,几乎全部是商事主体而不是普通个人,这类主体通常和解意愿强且有赔偿能力;其次,熟悉特定法院的裁判尺度,集中向某些地方法院提起诉讼;再次,采用程式化诉讼工具,如出具授权书、带水印图片、可信时间戳等,大幅降低举证成本和难度。”

赵占领还指出了法律咨询公司能在此现象中发挥作用的原因:“其收费标准非常低,而且不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行业协会的直接监管。法律咨询公司可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,提供法律咨询、文书代写、风险评估等服务,但不得擅自代理诉讼或辩护案件,

还有两方面原因助长了“版权蟑螂”的“底气”:“第一,在‘版权蟑螂’通过起诉牟利方面,以图片作品为例,司法认定的损害赔偿金金额和实际的图片价值不匹配,这涉及司法赔偿规则的调整;第二,权利到底属于谁,还存在不明朗的空间,有可能被‘版权蟑螂’利用,而被告要证明作品的权属也比较困难,也缺乏相应低成本的可以明确权利归属的机制。”

依法维权与恶意诉讼的界限

实际上,有关“版权蟑螂”的评价向来褒贬不一。具有合理性;也有人认为“版权蟑螂”以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,通过批量诉讼等方式索赔,是滥用权利,

不过,受访专家均不否认“版权蟑螂”有滥诉的嫌疑。蔡元臻在阐述“版权蟑螂”与滥诉的关系时,先明确了滥诉的含义边界,他说:“严格来说,滥诉在目前仍是一个相对笼统的概念,主要指滥用诉权。而在滥诉之下,诸如恶意诉讼、过度诉讼等概念之间还没有明确的边界。就主流观点而言,恶意诉讼多指权利基础存在瑕疵及带有扰乱市场的主观目的的诉讼,而过度诉讼通常指向那些非必要的批量诉讼,这种诉讼不一定存在恶意。”

蔡元臻进一步介绍:“我们尚且不能对‘版权蟑螂’发起的商业维权诉讼作出单一定性。辨别‘版权蟑螂’诉讼是滥诉下的过度诉讼还是恶意诉讼,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。如柯桥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,这使得恶意诉讼和刑事犯罪的认定比较容易。相较之下,我们在谴责其投机式维权、扰乱市场的同时,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,通常只能在道德层面予以批评。”

今年2月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49批指导性案例,该案例明确,明知自己的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,仍然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,损害他人权益的,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;他人要求恶意诉讼人承担侵权责任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在维权与滥诉间寻找平衡

“‘版权蟑螂’式的维权行为,负面后果显而易见。第一,其引发了滥诉行为;第二,‘版权蟑螂’的诉讼无法缔造市场,市场缔造者发起诉讼的意义在于消减未来的潜在诉讼,这和‘版权蟑螂’导致滥诉的效果截然相反;第三,‘版权蟑螂’埋没了作品的实际价值,只体现了作品的诉讼价值;第四,‘版权蟑螂’理念违反利益平衡、阻碍社会创新;第五,‘版权蟑螂’严重侵扰了普通公众正常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。总体上,尽管‘版权蟑螂’的维权行为并不必然违法,但其后果是损人利己、弊大于利的。”蔡元臻解释。

“大量小额案件涌入法院,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,严重浪费司法资源。”赵占领也说。

对于中小企业、小商户这样容易陷入侵权风波的主体来说,蔡元臻指出:“理论上,任何擅自、商业性地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,都有可能构成侵权。从这一角度而言,中小企业需要加强自律,避免此类行为发生。当然,有时并不容易。为了最大化地规避侵权风险,商家必须在自身能力范围内,尽到法律层面的注意义务。”

刘晓春补充道:“建议中小企业、小商户多到免费图片库和有授权的图片库去获取图片,在网络上寻找图片使用,很可能会引发侵权纠纷,导致不可预期的损失。”

让赔偿金额回归到作品实际价值被视为一种治本策略。刘晓春说:“让图片的判赔金额回归到图片真实价值,我们之前调研过,一个图片库里的图片,每一张图片的价格其实很低。而在很多判赔案例中,每张图片要赔偿到几百甚至上千元,这实际脱离了市场。如果能在相应赔偿制度上作调整,可能是一个治本的措施。”

也要强化原告的举证责任,不能仅凭水印来推定作品权属,这个问题在当前司法工作中已经有所调整,原告的举证责任和权利授权链条要有相对规范化的要求。”刘晓春表示。

归根到底不是对立的两面。易继明、蔡元臻在其文章中建议,为了实现这一平衡,应当在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边界周围,设定双方权利的“缓冲区域”。在权利人可接受的范围内允许他人对其作品的适当使用(即便这种使用可能构成轻微侵权),从而使权利人将精力投注在对经济影响最大的侵权行为的阻却上。

就是保护创新。而从长远来看,如何避免“版权蟑螂”式“利润化”的诉讼策略对社会创新产生寒蝉效应,坚定保护创新的初衷,在维权与滥诉间找到平衡,是一个在发展中不断探索的命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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